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168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680號

原告巴黎時尚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軒瑞

訴訟代理人 楊玉婷

被告 吳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933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8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經原告當庭自承被告積欠管理費至民國112年10月止為新臺幣(下同)18,933元【計算式:(1,812元7月)+(2,083元3月)=18,933元】等語,且為被告所不爭,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並無理由,礙難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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