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337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3371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李維浚

被告 戴嘉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493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雖以書狀抗辯其係因信用卡遭盜刷才發生本次訴訟所涉及的購物行為,然觀原告提出的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支付命令卷第9頁),其上關於被告的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等情均記載甚詳,若被告僅係因信用卡遭盜刷而遭他人為本件購物行為,則盜刷者僅憑信用卡是難以填寫上開之個人資料的,即本件更有可能是被告自己消費、自己填寫合約書資料、自己刷卡,方符社會常情,佐以被告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供本院參酌,故本院審酌全案卷證後,認為被告之盜刷抗辯尚難憑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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