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92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曾添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延滯第一期計付捌佰元,延滯第二期計付壹仟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計付壹仟貳佰元,按月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