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2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賢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18
098號」應更正為「98年度偵字第13384號」。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起訴案號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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