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暉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一0一年度聲沒字第一六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肆肆公克)、殘留海洛因之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一0一年四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十五分許,據報前往臺中市○區○○路○○○巷○號四0一室查看,並扣得被告陳建暉(已死亡)生前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四四四公克)、殘留海洛因之注射針筒一支。而被告所涉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二六五號),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規定至明。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四四四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扣案注射針筒內則檢出微量之海洛因,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一份在卷可參。則殘留海洛因之注射針筒一支,既與附著其上之毒品無從析離,應視同海洛因,此與上開扣案之海洛因一包,依同條例之規定,禁止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均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