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消債補字第1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慶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劉美姿~g2;附表: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協商成立後,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協商成││立時之薪資證明,及毀諾時之薪資證明。│├───────────────────────────┤│㈢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 尚慶 咖啡休閒坊,於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㈣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㈤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㈥預納郵費新臺幣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