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9519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被告 謝基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官逸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9519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被告 謝基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