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946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9467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告 謝佩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捌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捌佰參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870元

合    計      2,8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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