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9467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告 謝佩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捌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捌佰參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870元
合 計 2,8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