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4號

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范姜文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古艾倫連逸 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古艾倫、 連逸凡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