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緝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緝字第26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育斌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7月25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5法庭行審理程序。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0日所為114年度訴緝字第26號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前於114年6月10日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7月25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5法庭行審理程序。

二、本案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嗣因有不得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依法撤銷原改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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