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緝字第26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育斌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7月25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5法庭行審理程序。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0日所為114年度訴緝字第26號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前於114年6月10日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7月25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5法庭行審理程序。
二、本案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嗣因有不得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依法撤銷原改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