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527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嘉峻(原名黃嘉俊)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之00樓
(另案在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嘉峻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葉宇修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