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527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嘉峻(原名黃嘉俊)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之00樓

(另案在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嘉峻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葉宇修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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