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27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義育 相對人 歐重儀 債務人 徐進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徐進明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105年3月9日、⑵民國106年3月29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1,200,000元。
⑵新臺幣96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民國135年3月7日。⑵民國136年3月23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均利型指數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徐進明,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徐進明於⑴民國(下同)105年3月11日⑵106年3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⑵8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120年3月11日⑵121年3月30日,⑴⑵均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108年2月12日⑵108年1月31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818,798元⑵715,477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雖徐進明嗣於107年12月11日將上開抵押物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歐重儀,惟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約定事項、貸款契約書暨附件、擔保物權約定暨切結事項、客戶借款明細表、催繳通知書、郵局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屯區│仁美││892-2│657│10000分之392│└─┴───┴────┴───┴───┴──────┴─────┴──────┘┌─┬──┬───────┬────────┬────────────┬────┐│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611│臺中市北屯區仁│主要用途:住家用│二層:75.97│陽台:7.12│全部││││美段892-2地號│主要建材:鋼筋混│合計:75.97│││││├───────┤凝土造│││││││臺中市北屯區昌│層數:5層│││││││平路二段152之7││││││││號二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