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聲字第25號聲請人 陳李麗娟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 律師( 法扶 律師)相對人 陳晁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661號),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以新臺幣22萬0401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由
一、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5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
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及第9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原為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母 林秋敏 共有,應有部分各1/2,林秋敏於民國108年2月2日死亡,相對人於治喪期間,向聲請人謊稱欲辦理繼承登記,而使聲請人交付印鑑證明、身分證、印章予相對人。但相對人趁機偽造買賣契約書,並持向地政機關以買賣、贈與為原因,將聲請人應有部分1/2,移轉登記為相對人名下。惟聲請人未與相對人有何系爭不動產買賣、贈與之債權及物權行為合意,是上開法律行為無效,縱認上開法律行為有效,相對人並未給付價金,聲請人以起訴狀為催告,如果相對人未於收受書狀7日內給付價金,聲請人依法解除兩造買賣契約,依民法第179條及第767條規定,請求相對人塗銷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或回復登記為聲請人所有。為使第三人知悉,並阻卻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及避免第三人遭受不測的損害,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基於物權關係,就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之系爭不動產,對相對人有請求塗銷並移轉登記所有權一情,已經提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登記簿、土地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登記申請書、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印鑑證明、房屋稅繳款書、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及LINE對話紀錄為證(見108年度訴字第1661號事件之本案請求卷宗,下稱系爭事件)。雖聲請人之釋明尚有未足,仍有詳為調查的必要,本院仍得依上開規定,命其供擔保後而許可其聲請。
四、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致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系爭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9435元(應有部分1/2),未逾上訴第三審之數額。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期限1年4個月、民事第二審審判案件期限2年,共計3年4個月,加上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系爭事件審理期限約須3年6月。而系爭不動產訴訟標的價額為125萬9435元,則本院綜合上情,認為聲請人所應供擔保之金額,以22萬0401元【計算式:125萬9435元5%3年6月=22萬04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麗靜附表:
┌───────────────────────────────────┐│土地標示│├─────────────────────┬──┬────┬─────┤│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編號│縣市○鄉鎮○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市區│││││││├──┼───┼───┼───┼──┼───┼──┼────┼─────┤│1│臺中市│太平區│新高││527││1.28│1/2│├──┼───┼───┼───┼──┼───┼──┼────┼─────┤│2│同上│同上│同上││528││62.21│同上│├──┼───┼───┼───┼──┼───┼──┼────┼─────┤│3│同上│同上│同上││529││13.18│同上│├──┴───┴───┴───┴──┴───┴──┴────┴─────┤│建物標示│├──┬───┬────┬────┬─────┬───────┬────┤│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權利範圍││││││要建築材料│(平方公尺)│││││││及房屋層數├───┬───┤│││││││樓層│附屬││││││││面積│建物││├──┼───┼────┼────┼─────┼───┼───┼────┤│1│402│臺中市太│臺中市太│加強磚造(│第1層:│陽台:│1/2││││平區新高│平區樹德│2層)│47.33│2.65│││││段527、5│路90巷7││第2層:│花台:│││││28、529│號││48.39│1│││││地號│││突出物│雨遮:││││││││:│1.04││││││││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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