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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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8號上訴人弘記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南投縣信義鄉公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10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則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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