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238號
原 告 谷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梅燕
上列原告因與美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
,並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暨按被告人數提
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當事人書狀,有法定代
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
係,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為法
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16條第1項第2
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及於起訴狀內載明被告法定代理
人姓名、住居所,亦未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
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
叁仟捌佰捌拾伍元,應爭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
元。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
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