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4年度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4年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五十三號
原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文一 訴訟代理人 范光群 律師
林禮模 律師 黃三榮 律師 蔡德揚 律師 顧立雄 律師 劉豐州 律師 孫迺翊 律師 經雯貴 律師被告丙○○
東弘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尚志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
洪天慶 律師複代理人 李威廷 律師被告己○○
晉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高雄市○○區○○街○○○號十一樓法定代理人 周世通 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 律師複代理人 陳麗真 律師
蘇世文 律師被告 蔡宏元 住台北市○○○路○○○巷○○號
鴻慶環境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三之四法定代理人 王天慶 住台北市○○路○段○○巷○○弄二七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 律師被告戊○○
美國科程環保諮詢公司住110W.WalnutSt.,PasadenaCA法定代理人Andrew訴訟代理人 沈士喨 律師
蔡中曾 律師 李燕玲 律師被告乙○○○○○
甲○○○○○法定代理人SimonP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五號貪污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丙○○、己○○、蔡宏元、丁○○、戊○○、simonpieikenrood涉有貪污犯罪嫌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案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五號判處罪刑,現由本院以八十四年度上更㈡字第四六五號審理中,尚未終結。本件因案情繁雜,訴訟標的高達新台幣二十九億九千三百九十九萬五千八百四十三元及美金九百三十七萬一千零六十八元,且當事人所引之相關之證據均在刑事卷宗內,非俟刑事終結,事實上無從調卷加以援用(該案卷宗龐雜,影印顯有困難),而渠等除觸犯貪污罪外,另涉有偽造文書罪嫌(參見原審刑事判決),足以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蕭艿菁法官陳永昌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官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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