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6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6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621號聲請人 王俊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桂英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郭書妤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6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註1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2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1ND0000000-011,000股東戶號:202033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1NX0000000-01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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