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2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紀承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承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紀承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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