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智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智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智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煌輝
林憶辰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認為扣案盜版光碟正面上有印霹靂多媒體、大霹靂影音、全家便利商店等商標,被告是否涉有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想像競合關係,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茲指定100年9月13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九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葉明松
法官郭麗萍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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