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繼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繼字第288號聲請人 羅明德
莊仁豪 莊舒涵 莊皓謙 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羅勻辰 聲請人 羅世凱
羅振瑋 羅承豐 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暨上八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羅文祥 前列羅世凱、羅振瑋共同法定代理人 葉素娟 前列莊仁豪、莊舒涵、莊皓謙共同法定代理人 莊凱淯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 羅明山 之父 羅輝 、母 羅簡金雀 )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
二、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羅明山除聲請人羅明德外之全部兄弟姊妹)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