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嘉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許秉弘 被告 林宏益
張德樂 即永樂農產行上列被告林宏益因本院107年度嘉交簡字第7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余珈瑢法官李依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