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6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姜禮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禮晏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受刑人姜禮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59號、本院98年度簡字第224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附表:受刑人姜禮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五│六│├────┼──────┼──────┼──────┼──────┼──────┼──────┤│罪名│持有第一級毒│持有第二級毒│故買贓物罪│故買贓物罪│故買贓物罪│行使偽造特種│││品罪│品罪││││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10月│,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以新臺幣│,以新臺幣│,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1000元折算1│1000元折算1│1000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日,減為有期│日,減為有期│日。│││││徒刑2月,如│徒刑1月15日│徒刑1月,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以新臺幣10│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96年4月│民國96年4月│民國96年4月│民國96年2月│民國96年2月│民國96年7月│││中旬某日(聲│中旬某日(聲│19日至同年月│某日│某日│10日│││請書誤載96年│請書誤載96年│24日間之日││││││6月中旬某日│6月中旬某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基隆地方│臺灣基隆地方││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96年度偵字第│96年度偵字第│96年度偵字第│96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29769號│29769號│17301號│17301號│17301號│1730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最││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8年度簡字第│98年度簡字第│98年度簡字第│98年度簡字第││實││370號│370號│224號│224號│224號│224號││審├──┼──────┼──────┼──────┼──────┼──────┼──────┤││判決│97年10月21日│97年10月21日│98年11月13日│98年11月13日│98年11月13日│98年11月13日│││日期│(聲請書誤載│(聲請書誤載││││││││為98年2月3│為98年2月3││││││││日)│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易字│98年度上易字│98年度簡字第│98年度簡字第│98年度簡字第│98年度簡字第││判││第159號│第159號│224號│224號│224號│224號││決├──┼──────┼──────┼──────┼──────┼──────┼──────┤││判決│98年2月3日│98年2月3日│98年12月11日│98年12月11日│98年12月11日│98年12月11日│││日期│││││││├─┴──┴──────┴──────┴──────┴──────┴──────┴──────┤│備註:編號一至二,曾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7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3月8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