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8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884號聲請人 林心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伍張無效。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聲請人於民國97年10月5日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7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9年5月5日都會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76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9年5月5日刊登該裁定於都會時報,至99年12月5日為止已滿7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許琇淳┌──────────────────────────────────────────────────┐│附表:99年度除字第88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692C-14Z06119│股票│1│300│││1│││││││├─┼───────────────┼──────────────┼────┼───┼────┼───┤│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A7060│股票│1│180│││2│││││││├─┼───────────────┼──────────────┼────┼───┼────┼───┤│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股票│1│407│││3│││││││├─┼───────────────┼──────────────┼────┼───┼────┼───┤│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股票│1│171│││4│││││││├─┼───────────────┼──────────────┼────┼───┼────┼───┤│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股票│1│2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