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附民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林鈖田 被告 林和雄 上列被告林和雄因毀損案件(99年度簡字第94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