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呂炉山
訴訟代理人  李武祥
       黃國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水木 間拆物還地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2,4
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10*600+144*600=92,
4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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