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四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關於被告甲○○部分所載。
二、被告甲○○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被訴傷害案,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則原告對被告甲○○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二、另原告請求被告丙○○賠償部分,本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余來炎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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