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和解筆錄94年度附民字第145號
原告 江方美照 即乙○○
江慧馨 即乙○○之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五號就本院九十三年自緝字第二十四號損害債權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刑一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陳福來法官廖怡貞書記官林兆嘉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其給付方法為:當庭給付十萬元,餘款四十萬元自九十四年十一月六日起分六期,按月於每月六日給付六萬元,其中第六期九十五年四月六日應給付十萬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及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一庭
書記官陳淑芳審判長法官鄭水銓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陳淑芳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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