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2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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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以累犯更定其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22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案件(92年度易字第1650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故買贓物,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贓物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2年6月13日以92年度易字第165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上述犯罪前曾因違反藥事法、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於86年10月24日執行完畢後,未逾5年而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規定應加重本刑至2分之1,爰依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7條第1項,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各有關書類後認為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第4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靖媛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