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39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孫貴寶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1,8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44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未據原告簽名用印。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