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0號
原告 劉昌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凱玲 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核屬財產權訴訟,按原告之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