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50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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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陳雅華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502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淑卿
書記官 吳幸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叁仟肆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本金
叁仟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捌佰零壹元,及其中本
金叁萬陸仟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起至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止按月計收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六之利
息,自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至清償日止,更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幸芳
法官陳淑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