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4號
原 告 同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寶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榮華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698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