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四三號聲請人 盧志卿 上列聲請人因與 蘇宗輝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五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提出異議,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再審程序調查裁判之,合先敘明。
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八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聲請人對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盧彥如法官邱瑞祥法官吳謀焰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七日
m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