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潘慕欣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潘慕欣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消費借貸積欠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等金融機構債務,而積欠債務達新臺幣(下同)4,693,616元,已於102年1月10日至屏東縣鹽埔鄉調解委員會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進行調解,惟因雙方當事人意見不一致而調解不成立,且聲請人現擔任屏東縣鹽埔國民中學(下稱鹽埔國中)工友,每月應領薪資為36,449元,惟扣除鈞院95年度執字第8101號執行命令之強制執行款10,318元及其他扣除額後,僅餘18,660元可供處分,又需負擔自己生活費13,250元及3名子女扶養費16,000元,有不能清償之虞情事,又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又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7項分別定有明文。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前經屏東縣鹽埔鄉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又其擔任鹽埔國中之工友,扣除法院強制執行扣薪後每月實領薪資約18,660元,再扣除每月之交通費3,000元、水電瓦斯費4,000元、膳食費1,000元、服裝費2,000元、醫療費750元、收視費2,500元及3名子女每月扶養費16,000元後,已無剩餘,對於4,693,616元之債務,實有不能清償之虞,經查:
㈠、債務人現積欠台新銀行等金融機構債務共4,693,616元,曾於102年1月10日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銀行至屏東縣鹽埔鄉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因雙方意見不一致而調解不成立,有屏東縣鹽埔鄉調解委員會102年鹽鄉0000000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台新銀行102年3月19日台新總債清組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見消債更卷第76至78頁及第84頁),是聲請人已符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及第7項之要件,踐行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自承其聲請更生前二年至今皆於鹽埔國中擔任工友,其100年之每月應領收入約為35,000元,扣除法院強制執行扣薪每月約10,318元及其他扣除額後,每月實領收入約為18,000元,有聲請人所提之100年每月個人薪資明細表、本院屏院崑民執己字第95執8101號執行命令影本可參(見消債更卷第28至39頁、60頁);又聲請人102年1至3月份之薪資明細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其中③欄教育補助費係用於實質補貼聲請人子女就學之學費,係行政機關核可發給之輔助金,非屬聲請人可處分所得,應予扣除之;另聲請人之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為每年一次之給與,故應將②欄之年終46,433元、考績獎金46,433元均除以12個月後所得金額,再加計如附表中⑥欄計算之結果,方為聲請人之每月可處分所得,故其102年1至3月之可處分所得應各為20,595元、20,595元、19,442元【計算式:(年終獎金11,608元+考績獎金11,608元)÷12個月=1,93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而
1、2月可處分所得1,935元+18,660元=8,987元、3月可處分所得1,935元+17,507元=19,442元】,則聲請人
102年1至3月之平均每月所得應為20,211元【計算式:(20,595+20,595+19,442)÷3=20,211元】有聲請人
102年1至3月個人薪資明細表在卷可參(見消債更卷第41至43頁);至聲請人101年之收入雖提出10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為計算依據(見消債更卷第40頁),而該年度給付總額為530,126元,換算後其平均每月所得約為44,177元,惟上開扣繳憑單所載之所得金額未扣除原薪資明細表中勞保費、健保費、退撫應付款及法院強制執行款等扣除額,自不得據單憑此扣繳憑單判斷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之依據,且經本院以電話詢問聲請人,其101年之每月薪資收入與其所提100年及102年薪資明細表金額是否不同,聲請人表示:「101年每月薪資收入之金額與100年及102年薪資明細表所示每月收入大約金額,僅應扣項目之公勞保應付、健保費應付等項目有些許不同,其他皆相同。」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消債更卷第82頁),是聲請人101年之薪資收入與100年及102年之薪資收入相比較,並無變動,則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迄今之可處分所得應認列為上開100年及102年之每月可處分所得之範圍內,即約18,000元至20,211元之範圍。
㈢、次查,聲請人既已負債沈重,自不能與一般通常之人之生活水平同為要求,應依內政部公告101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業已包含食、衣、住、行、育、樂等各項基本需求)10,244元為標準,此標準係參酌內政部社會司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規定所制訂,權衡一般人最近一年每月平均消費,再以該數額60%計算。惟前開生活費用標準乃衡量得否申請低收入戶補助之資格,故聲請人最低生活費用部分,原則應以此為度,認列其必要支出,但尚須衡酌聲請人有無其他必要費用,另予以採認。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費用為交通費3,000元、水電瓦斯費4,000元、膳食費1,000元、服裝費2,000元、醫療費750元、電話費及收視費2,500元,共13,250元,並提出各項收據為證(見消債更卷第44至51頁),惟聲請人既住鹽埔鄉高朗村,距工作地點鹽埔國中僅
3至5公里之路程,每月3,000元之交通費顯屬過高,電話費及收視費按其收據計算結果,亦略低於其所陳報之2,500元,故應將聲請人主張之每月必要支出費用13,250元減至上開內政部公佈之每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0,244元,方為可採。
㈣、再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此為民法第1114條第1款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有3名子女鍾○蓉(00年生)、 鍾孟芹 (00年生)、鍾○宇(00年生)待其扶養,每月支出扶養費16,000元,並提出戶籍謄本為佐(見消債更卷第55至57頁)。經查,聲請人之3名子女皆就學中,且無任何財產及所得足供維持自身生活費用,有3名子女之在學證明及100年度所得及財產清單在卷可參(見消債更卷第52至54頁、第70至75頁),其子女3人確有受扶養之必要;而聲請人應與配偶共同分擔子女扶養義務,是其主張3名子女每月扶養費16,000元,與其應分擔之範圍15,366元相差甚微【計算式:上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3人÷2人分擔=15,366元】,堪認可採。
四、基上,聲請人曾向屏東縣鹽埔鄉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因與最大債權台新銀行意見不一致而調解不成立,而聲請人已扣法院強制執行款之每月可處分所得約18,000至20,211元,再扣除聲請人每月必要費用10,244元及扶養費16,000元後,已無剩餘金額可償還債務,又聲請人現累積之無擔保債務總額為4,693,616元,如全數將薪資用以清償迄今累積之債務,尚須花費約19年至21年時間,況每月另有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之支出,足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又曾經調解而不成立,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六、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2年4月29日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孫秀桃附表:
┌──┬──────┬───────┬───────┬─────┬─────┬─────┬─────────┐│編號│薪資年月日│①│②│③│④│⑤│⑥=①-③-④-⑤│││(中華名國)│未含年終、考績│經扣稅扣款後之│3名子女之│法院強制│其他扣款│扣除年終、考績獎金││││獎金之應領金額│年終獎金或考績│教育補助費│執行扣款│(新臺幣)│、教育補助費之薪資││││(新臺幣)│獎金(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1│102年1月│82,882-46,433│46,433-34,825│0元│10,318元│7,471元│18,660元││││=36,449元│=11,608元││││││││││││││├──┼──────┼───────┼───────┼─────┼─────┼─────┼─────────┤│2│102年2月│82,882-46,433│46,433-34,825│0元│10,318元│7,471元│18,660元││││=36,449元│=11,608元│││││││││││││││││││││││├──┼──────┼───────┼───────┼─────┼─────┼─────┼─────────┤│3│102年3月│65,725元│0元│28,500元│10,318元│9,400元│17,5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