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59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敬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
度速偵字第55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敬修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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