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6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宗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0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4,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