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調字第191號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金昆 即 陳木昆 、陳**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原告起訴雖以陳金昆即陳木昆、「陳**」為被告,然未載明被告「陳**」之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如原告遲未補正,亦將使本件訴訟欠缺當事人適格。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