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2年度港簡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字第120號

原告 林嘉順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 律師

被告 黃不碟

林振山

林富山

吳花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就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是否曾經申請建築使用執照,或受套繪管制情形,雲林縣政府及雲林縣台西鄉公所函覆予本院之內容互有不同,因涉及前開土地依法得否分割之問題,認有再開辯論並為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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