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整合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上訴人現代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長安 被上訴人永泰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偉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整合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2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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