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國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國字第20號原告 陳高阿定 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程大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7日送達原告及其送達代收人 陳義忠 ,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5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9至11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