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3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台中縣私立慈心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中縣私立慈心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中縣私立慈心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台中縣私立慈心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因捐助章程第2條、第6條、第8條第2項、第12條第2項及第33條經修正,爰聲請准予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修訂章程之會議記錄、主管機關臺中縣政府函、修訂前及修訂後之捐助章程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中縣私立慈心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