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抗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抗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63號抗告人 許崇德 抗告人與相對人 蔡宗勳蔡景 期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民國
100年2月8日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救字第2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於抗告程序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經本院以100年度司救字第2號裁定駁回,抗告人尚不得暫免繳納抗告裁判費。茲依非訟事件處理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肅珍
法官林岳葳法官張茹棻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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