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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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翟政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吳思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洪韻雯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及申請與債權人銀行前置協商前二年,就各全體銀行之信用消費,概略提出明細(已提出者毋庸重複提出)或說明信用消費各項支出之數額;倘毀諾而未為還款,則 陳報 毀諾之確切時間?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尤其以中央信託局及民間債權人 楊曉玲 所積欠之債務應據實詳細說明。並提出概略消費證明文件(如信用卡每月帳單消費明細紀錄等);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請陳報任職於「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處所,及說明所擔任之工作性質及內容。
5.請提出99年11月起至100年3月之薪資單影本,並說明債務人於99年3月任職統聯客運前之工作及收入來源。
6.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之部分無庸重複提出。
7.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請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以母親名義向「涼山儲蓄互助社」借貸之數額、證明文件及房屋貸款契約書。
8.說明戶籍地址「屏東縣○○鄉○○村○○路○○號」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有?
9.請提出母親患病證明及支出看護費之證明文件。
10.債務人須扶養兄弟之理由,並提出證明文件。
11.提出債務人本人、父親、母親、配偶及子女全戶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正本,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12.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及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
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以供本院審酌曾清償之數額。
13.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4.債務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15.並提出名下所有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之證明文件,及說
明現由何人使用?倘無,則是否有使用他人名下之車輛?
16.請說明向涼山儲蓄社貸款所興建之鐵皮屋登記於何人名下,
並提出證明文件,如非登記於債務人名下,則負擔該建屋貸款之理由為何?
17.向「楊曉玲」所借貸之41萬元,該款項如何交付?並提出交
付之證明文件,及說明債務人所借得之款項,係用於清償何間銀行之信用卡債務。
18.請提出債務人自98年10月每月向民間債權人楊曉玲清償之證明文件(如轉帳收據或轉帳存簿影本)。
19.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
(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
20.花旗(台灣)銀行於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記載之原因為「
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及關於因家中因素無法繼續與銀行協商之理由,請為詳述。
21.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22.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有二筆金融機構之債務,已分別轉讓
,債務人是否曾與各該公司進行協議?倘有,其經過及結果如何?
23.請提出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已提出部分毋庸提出)。
24.請提出債務人每月支出母親及兄長扶養費各5,000元之證明
文件,及債務人母親及兄長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又母親及兄長有無領取津貼及補助(例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
25.債務人支付給母親之扶養費每月5,000元是否已包含於每月
10,000元之看護費內,或另外計算?
26.債務人之兄現有無工作收入?有無負擔母親之扶養費?如何
負擔?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