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九三號
聲請人丙○○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肆佰柒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肆佰柒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0六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乙○○、甲○○各負擔四分之一,餘由聲請人丙○○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天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蔡紫凌~F0~T4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七萬二千六百五十一元││├───────────┼──────────────┼─────────┤│二、郵票費│六百八十元││├───────────┼──────────────┼─────────┤│三、旅費│一千元││├───────────┼──────────────┼─────────┤│四、複丈費│八千零八十元││├───────────┼──────────────┼─────────┤│五、鑑定費│三萬一千五百元││├───────────┼──────────────┼─────────┤│合計│十一萬三千九百一十一元││├───────────┴──────────────┴─────────┤│相對人乙○○應負擔訴訟費用四分之一計新台幣二萬八千四百七十八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甲○○應負擔訴訟費用四分之一計新台幣二萬八千四百七十八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