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三號
聲請人甲0000000000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聲飛 訴訟代理人 廖素華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七八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七八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黃珮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弘馳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竹│九十二年八月三十│壹拾玖萬零肆佰零玖元│SB0000000│││││東分行│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