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二二號
反訴原告乙○○反訴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零捌拾捌元(即人民幣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盧玉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