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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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86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宋峻杰
黃啟晉
陳怡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茜穎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34,51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