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472號
原 告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王崇禮
本件原告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因請求給付醫療
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峻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9,2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