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投小字第295號
原 告 林正介
被 告 呂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僅被告得提起上訴,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