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9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93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被   告  丁建恩 (原名 丁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鹽水區(詳細地址見卷內戶籍
資料),另觀卷內所附證據,復查無本院有管轄權之因素,
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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